2015年度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师资培训招生简章
为进一步推进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培养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加强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满足各地、各部门培训、鉴定工作需要,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计划在2015年10月底在举办第二期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培训班,计划招生培训人数30名。请各有关单位、开设信用管理教育专业高校、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合作机构根据信用管理师培训师资人员配备情况,积极推荐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一、 培训对象
按照《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参加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培训的人员应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包括企业中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信用管理行业业内机构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专业培训机构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 报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 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2.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3年,且有一定教学经验;
3. 具有2级及以上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的人员需要认真填写《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报名表》,等待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入学的人员,信工委将正式通知报名的学员进行提交资料、登记、缴费等相关事宜。
三、 培训课程
1.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
2.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3. 《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
4.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中级信用管理师》教程、《高级信用管理师》教程;
5. 信用管理师职业授课要点及技巧。
四、 教学安排
采取“自学+面授+交流/试讲”的形式。学员须提前自学培训课程的内容。培训时主要安排方针政策、教程结构、授课重点、鉴定方式、教学技巧等内容,并进行互动交流及试讲。
五、 认证服务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南海分中心颁发信用管理师师资资格证书,由广东省信用管理师协会对获得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录入“信用管理师师资资源库”。根据信用管理师培训情况,由适时安排授课,并提供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相关专业服务。